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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法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楊媛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聲請人既於聲請狀稱謂欄下方載明「聲請人財團法人華梵文教基金會」,復於姓名或名稱欄位載明為「董事長楊媛」,堪認聲請人係以「楊媛」之個人名義提出本件聲請,而非以「財團法人華梵文教基金會」為本件聲請人,故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第3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居所。若聲請人係以「財團法人華梵文教基金會」之名義提起本件聲請,請更正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華梵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楊媛」。

(二)聲請人應補正財團法人華梵文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