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救字第11號聲 請 人 張嘉恩即張淑君代 理 人 趙懷琪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北市南港區公所核列低收入戶函、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補貼核定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弱勢近貧家戶緊急紓困計畫函等影本( 見本院
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卷第15至17、56至66頁) 以為釋明,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