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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消債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債 務 人 黃詺絜即黃玫蓉代 理 人 黃千芸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附件:

1.除已陳報之康健人壽保單外,是否尚有其他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應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5.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3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7.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除債務人切結之每月收入25,000元外,有無其他獎金、津貼、小費等及其數額若干?並提出103 年1 月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僱傭證明文件。

8.陳報每月手機1,57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證明文件。

9.陳報任職於卡拉OK,何以勞工保險投保於新北市淡水區漁會。

10.陳報撤銷遺產登記訴訟之起訴狀、目前訴訟進度及遺產清冊。

11.說明債務人95年與金融機構協商毀諾之日期、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12.陳報聲請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13.陳報使用何種交通工具並提出證明文件。

14.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5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840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19,516元,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