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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消債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債 務 人 蘇牧發代 理 人 張馻哲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件:

1.陳報債務人何時任職於開利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並就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聲請前二年內收入及支出總額。

2.提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說明債務人任職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運務段期間每月提撥之退撫基金是否已領取?何時領取及其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4.陳報所領取之勞保老年年金入帳帳戶封面及存簿內頁影本。

5.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