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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7號

參 加 人 張寶玉上列參加人聲請參加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58號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訴訟繫屬,應指合法繫屬而言,倘於不合法上訴程序中,聲請訴訟參加,其不合法之上訴既經駁回,即無從為訴訟參加,而應予駁回。最高法院44年台聲字第32號判例謂:「按因他人之訴訟與自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一造起見,而參加於訴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該案訴訟繫屬中為之,若案經終結,即無參加之可言。」即同此意旨,可資遵循。

二、查本件參加人就本院104年簡上字第158號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惟上開事件,因上訴不合法,已經本院裁定駁回而終結,依照上開說明,即無從為訴訟參加,其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孫曉青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加
裁判日期:201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