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謝忠城相 對 人 張廼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再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75號事件自起訴起至民國104 年12月25日各庭期所有開庭之錄音光碟,觀其書狀所載,僅泛稱:因訴訟需要瞭解起訴至104 年12月25日之各庭期(全部)開庭內容等語,並未敘明聲請錄音光碟之用途,復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能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嗣後如有其他合於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得再檢證聲請,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