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代 理 人 潘建華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信託關係新受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裁判日期:201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