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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蔡江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武郎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10

0 年度重訴字第6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及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聲請交付本院100 年度重

訴字第63號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100 年5 月26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及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而上開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業經原告即相對人於101 年7 月27日撤回起訴,被告即聲請人亦未於撤回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4 項之規定,視為同意撤回而終結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00 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然聲請人遲至105 年5 月4 日始提出聲請,亦有聲請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收文戳章可憑,堪認本件聲請顯已逾上開聲請期間。

㈡再者,依首開法條意旨,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惟本件聲請人僅稱為了社會公平正義,還司法界清白空間等目的,並未於聲請狀內記載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致本院無從審究,是認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件上開筆錄內容,已經另行作成言詞辯論筆錄附卷,聲請人嗣後如有因其他相關案件,而有確認上開法庭筆錄之必要者,亦可再依法向本院聲請閱覽卷宗,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裁判日期:201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