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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張順翔

許志偉前二人共同代 理 人 田俊賢律師相 對 人 洪育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後,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執字第五八○七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關於債務人沈俊吉之臺北市○○區○○段○○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四三○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及其上臺北市○○區○○段○○段○○○號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 弄0 號2 樓(權利範圍全部)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六三九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志偉、張順翔為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43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及其上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人、受託人,嗣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4 月23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700 萬元將系爭不動產出售予債務人沈俊吉,經收取頭期款項後為方便沈俊吉申請銀行貸款,並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銀行拒絕撥款予沈俊吉致其無法依約給付買賣價金尾款,雙方遂於104 年10月7 日經臺北市信義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買賣契約,然因聲請人遲未收到調解書而未能辦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現登記所有權人雖為沈俊吉,惟雙方既已解除買賣契約,聲請人於沈俊吉給付買賣價金尾款前復無將系爭不動產讓與之意思,是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仍應為聲請人。詎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80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查封時,竟誤將系爭不動產查封,聲請人業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105 年度訴字第639 號),為避免系爭不動產一旦經執行,難以回復原狀,爰聲請於前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調取105 年度訴字第639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及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則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准許。

四、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130 萬元及分別自104 年7 月9 日、同年8 月20日、同年

9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暨未受償之執行費用1萬400元,是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可能蒙受之損害,應為該停止期間無法受償之利息損失。而相對人請求之本息及執行費用計算至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日(

105 年4 月29日)為136萬5,222元(計算式:1,300,000+300,000×295/365×6%+500,000×253/365×6%+500,00

0 ×237/365×6%+10,400=1,365,222,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30 萬元

,應行通常訴訟程序,並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條第2 款、第7 款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之期限為1 年4 月、第二審為2 年,推估本件停止執行期間約為3 年4 月,經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結果,相對人於該段期間因未能及時取償所受之利息損失約為22萬7,537 元(計算式:1,365,222×5%×40/12=227,537,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考量相對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不動產,及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移審、分案等程序上所費時間等因素,本院認斟酌之擔保金,應從寬推估而以23萬元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尚無不合,爰酌定23萬元之擔保金,准予停止執行。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