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 廖秀松
魏高明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彭詹吉環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04 年度事聲字第107 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辦本院104 年度事聲字第107 號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經查,該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裁定而終結,業據本院調閱系爭事件案卷查明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於105年5 月1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有本件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戳可憑(本院卷第1 頁),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黃國益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