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補字第一四一七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江秋弘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陸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陸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