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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21號原 告 程健被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配盈餘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盈餘
裁判日期: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