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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陳金龍

陳盈達陳俊源陳柏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被 告 陳棋雄

陳柏儒陳柏旭陳冠至陳宗弘陳宗華陳照雄陳廷賢陳宏志陳萬金陳進華陳進裕陳蓮池陳沁湖陳洸海陳齊營陳裕鎧陳裕旭陳士元陳瑛和陳皇仁陳秉琳陳阿波陳石井陳金進陳庚申陳皆得陳清池陳秋榮陳火旺陳火源陳清河陳溪田陳火崙陳先進陳添枝陳添福陳添貴陳寶桂陳丁茂陳火爐陳金圡陳玉生陳倉政陳杉欉陳清松1陳宜坤陳政雄陳有燦陳賜坪陳武郎陳慶忠陳金福陳碩夫陳宗仁陳霨旭陳錦祥陳錦鴻陳龍河陳龍川陳宗文陳石文陳石榮陳子隆陳志明陳正忠陳献堂陳品均陳昶瑋陳清山陳俊宏陳天來陳天賜陳天生陳明宏1陳明志陳進南陳慶陳冠宇陳進興陳德睿陳世隆陳正雄陳君國陳何明陳拱辰陳文傑陳清松2陳少均陳朝壽陳興旺陳文旭陳文昌陳興發陳明宏2陳明陽陳騰輝陳璋和陳添進陳華文陳登生陳發吉陳財富陳誾裕陳福堂陳福興陳柏宏即陳彥宏陳忠義陳彥豪陳建忠陳萬財陳明材陳秀聰陳清雄陳志嵐陳建凱陳瑞華陳金地陳明生陳添盛陳舜收蔡岳龍蔡孟倫蔡沛忻陳宏偉陳鴻原蘇蔡麗金陳宏憲陳武吉陳金萬陳偉浩陳韋龍陳金德陳金和陳金祥陳清基陳清和陳志同陳志銘陳瑞青陳瑞芬陳瑞坪陳瑞宗陳瑞金陳武雄陳建弘陳黃梅陳其堯陳其焜陳生地陳宏源陳信宏陳牡丹1陳聰昇陳聰敏陳土城陳添丁陳來發陳春長陳致揚陳寶桐陳建治陳秋國陳銘家陳漢松陳逸士陳榮選陳子麟陳子龍陳瓊華陳琍珊陳俐陵陳春蘭陳春華陳忠銘陳振庭陳冠吾陳惟文陳使文陳仲文陳季文陳柏蒼陳聰明陳牡丹2陳淑女陳淑娟陳欵陳佳豪陳郁琮陳春銘陳武政陳三賜陳榮陞陳文藏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本文、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陳俊源、陳柏鈞對祭祀公業仙媽公之派下權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4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請求確認祭祀公業仙媽公存有設立人陳殿哲等70人均分平等之七十房份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零肆佰柒拾元(計算式:9047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附 表┌──┬─────┬────┬─────┬───────┐│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105 年1 月│面積×公告土地││ │ 地 號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現值=該地號土││ │ │ │值(元) │地之價額(元,││ │ │ │ │新臺幣) │├──┼─┬───┼────┼─────┼───────┤│ 1 │臺│202 │14 │193,714 │2,711,996 │├──┤北├───┼────┼─────┼───────┤│ 2 │市│226 │2,473 │164,000 │405,572,000 │├──┤○├───┼────┼─────┼───────┤│ 3 │○│226-2 │90 │164,000 │14,760,000 │├──┤區├───┼────┼─────┼───────┤│ 4 │○│226-6 │4,991 │178,580 │891,292,780 │├──┤○├───┼────┼─────┼───────┤│ 5 │段│226-7 │662 │164,000 │108,568,000 │├──┤ ├───┼────┼─────┼───────┤│ 6 │○│226-8 │161 │189,839 │30,564,079 │├──┤小├───┼────┼─────┼───────┤│ 7 │段│226-9 │21 │164,000 │3,444,000 │├──┤ ├───┼────┼─────┼───────┤│ 8 │ │227 │323 │164,000 │52,972,000 │├──┤ ├───┼────┼─────┼───────┤│ 9 │ │227-2 │61 │164,000 │10,004,000 ││ │ │ │ │ │ │├──┴─┴───┴────┴─────┼───────┤│祭祀公業仙媽公總財產價額 │1,519,888,855 │├───────────────────┴───────┤│原告陳俊源、陳柏鈞派下權所佔比例:1/16800 │├───────────────────────────┤│訴訟標的價額: ││1,519,888,855×1/16800=90,47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

裁判日期:201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