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5號原 告 陳明當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回復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回復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該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核算為新臺幣(下同)8,864,400 元(計算式:33,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67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864,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