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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6號再審原告 洪春生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施世亮、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間再審之訴(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5年1月8日本院104年度醫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裁判日期:201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