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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 告 詹盛淵上列原告與被告統聯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獎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261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惟依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是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16-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