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0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 告 吳蔚萱被 告 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瑋軒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叁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計算式:以原告105 年7 月29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港幣現金賣出匯率4.16元計算,港幣6,546,527 元折合新臺幣為27,233,55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