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 告 任格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林厚成律師被 告 中國新聞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麗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訴請確認其與被告中國新聞報社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均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1,650,000 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