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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0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88號原 告 陳肅瑜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陳寬遠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闕毅航所犯誣告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闕毅航所涉誣告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自字第15號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乃以本院104 年度附民字第140 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原告即應繳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