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4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原告與被告侯詠沛、張宏濬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參拾肆萬零玖佰陸拾柒元(計算式:5,021,659 +319,308 =5,340,967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參仟玖佰陸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參仟肆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