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5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志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3,46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郭震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