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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7號原 告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茂昌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璇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4,750 元,應繳裁判費27,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9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1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