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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2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被 告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斌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裁判案由:交付車輛等
裁判日期:201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