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61號原 告 莊國安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上列原告與被告伍君姿、柳文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返還土地之交易價值:應以請求拆除地上物估算之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倘土地實際測量面積與原告陳報面積不符,而經原告變更請求聲明者,本院當依職權計算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或退還溢繳之裁判費),並以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詳如附表)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 │1000元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 法計算核定,以165 萬元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