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72號原 告 林曼麗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朝欽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叁仟肆佰貳拾陸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1 萬3,426 元=51萬3,4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