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6號原 告 呂乾銘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黃曉妍律師被 告 安得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麗姬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