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號抗 告 人 郭明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在水一方江水藍特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無效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月7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號抗 告 人 郭明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在水一方江水藍特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無效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月7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