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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3號原 告 吳美蓉訴訟代理人 薛少宇被 告 繆慧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