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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81號原 告 遠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雄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3,7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等
裁判日期: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