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9號原 告 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上列原告因返還工程保證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伍萬壹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零貳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柒佰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