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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顧定軒律師即古名喬之清算管理人被 告 古名喬

洪玉珍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柒仟零柒元(15萬8822元+4 萬8185元=20萬7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