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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號原 告 陳素瑩

陳駿宏陳智蕾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翊玹律師被 告 寶宏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美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柒仟壹佰捌拾貳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附表:

1.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地下2樓編號1至5、8之停車位:每格停車位為15平方公尺(依原始竣工圖所繪2.5公分X6公分,再依1/100比例尺計算)。6個停車位佔據面積共90平方公尺,占地下2樓面積之90/382.51。依地下2樓之公告現值換算,訴訟標的價額為707,182元(3,005,600元X90/382.51=707,1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係請求地下2樓編號1至5、8之停車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

3.訴之聲明第4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

4.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1,307,182元(707,182+600,000=1,307,182元)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