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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2號原 告 白光雄

白秋惠白琇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柳川英明間回復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伍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叁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裁判案由:回復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