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林克享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文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文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肆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