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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品嘉(原名詹清正)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34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 萬3,501 元【計算式:93萬2,164 元+55萬1,337 元=148 萬3,501 元】,應繳裁判費1 萬5,75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25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裁判日期: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