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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楊政華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工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零壹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
裁判日期:201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