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4號原 告 易明進訴訟代理人 楊修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明一、二之訴訟標的價額,並說明認定理由,如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併予提出。

二、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

三、陳明原告起訴狀所載住所與戶籍地址不同之理由,及確有以起訴狀所載地址為「住所」(非居所)之依據。

四、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巧玟附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裁判日期:201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