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1號原 告 吳思達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妍、陳彥成間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