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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黃大燊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被 告 林進女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即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塗銷抵押權設定及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觀諸本件原告之請求,其上開訴訟標的間具有互相競合之關係,則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之訴訟費用應以訴訟標的中價額最高者為斷,即請求確認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4,5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