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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7號原 告 施翠華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勝吉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返還土地之交易價值:應以請求拆除地上物估算之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倘土地實際測量面積與原告陳報面積不符,而經原告變更請求聲明者,本院當依職權計算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或退還溢繳之裁判費),並以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