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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3號原 告 得美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一凡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朝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運送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陸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