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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9號原 告 郭麗虹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青間確認借名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貳萬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附表:計算式F5房屋買賣價格為546萬7200元F5土地買賣價格為525萬2800元A2房屋買賣價格為591萬6000元A2土地買賣價格為568萬4000元合計為2232萬元

裁判日期: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