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9號原 告 歐寶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輝盛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電梯保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