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0號原 告 辛鐸
祖君成謝武賢張順喜吳海瑞黃東福林金樹許仁招李衛理張續生陳俊夫洪文傑劉健志歐明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CHIYI CONSTRUCTION(H .K .)CO .LTD 間確認優先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 萬5,6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2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