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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9號原 告 林東震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文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冏吾間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刑事訴訟已諭知無罪之判決,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裁定移送該院民事庭審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再以105年度訴易字第30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裁判日期: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