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83號再審聲請人 陳文軒再審相對人 邱昱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0日本院105 年度醫簡上字第2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為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