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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5號原 告 黃建德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被 告 周曉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萬2,436 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4,341股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5 年7 月21日之收盤價格12.75 元/ 股+現金股利29萬7,08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