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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9號原 告 謝文昇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偉律師被 告 謝文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羿方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新北市○○區0000000段00地號土地部分:1,900元(105年公告土地現值)×1,935平方公尺×36/576(原告主張權利範圍)≒229,781元

二、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大坑27號建物:因交易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

三、總額:229,781元+1,650,000元=1,879,781元

裁判日期: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