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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4號原 告 鄭貞義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被 告 許金塗

林許素珠葉許素蘭林許素美許素真許素花許金枝許素春許文炳許進益許春寶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叁仟陸佰柒拾元(即系爭土地徵收補償費爭執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裁判日期:201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