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9號原 告 現代名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進富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玉梅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